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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讯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文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纵横网络通讯工程公司,常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执88号之一申请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讯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大凌里268-59号。法定代理人张宝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文明,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常屯村21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常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常文明并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常文明名下存款至本院账户,现该款已全部给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7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岩审判员 赵晓民审判员 孙延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