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369号原告: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革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传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日,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人民陪审员  张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