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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開元与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開元,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990号原告:郑開元。被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号新华科技大厦1905、1906室。负责人:花彦。原告郑開元与被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皮晓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474.60承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