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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梅玉芬与陈良娣、刁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玉芬,陈良娣,刁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818号原告:梅玉芬,女,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住安远县,。被告:陈良娣,女,汉族,1963年1月3日生,住安远县,。被告:刁丽霞,女,汉族,1964年12月23日生,住安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梅玉芬诉被告陈良娣、刁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 判 员  陈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