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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合与被告刘春峰、被告罗孝治、被告刘棒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合,刘春峰,罗孝治,刘棒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2686号原告:陈文合,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沙,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刘春峰,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罗孝治,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刘棒利,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陈文合与被告刘春峰、被告罗孝治、被告刘棒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沙、被告刘春峰、被告罗孝治、被告刘棒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返还借款140000元,支付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40000元,以实际还清借款时间为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刘春峰以工程经费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迟延至年底的利息为20000元,并立借条1份,被告罗孝治及被告刘棒利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现推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处理。被告刘春峰辩称,《借条》属实,约定借款100000元的年利息为20000元,至今期限近3年,本息合计应为160000元,愿意分期还款。被告罗孝治辩称,其非借款人,也非担保人,仅系介绍人,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棒利辩称,其仅开车提供服务,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8月20日《借条》1份。被告刘春峰承认《借条》及本人在《借条》上签名属实;被告罗孝治及被告刘棒利述称,被告刘春峰于2014年8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属实,说好借款100000元的年利息为20000元,2015年8月换了张新借条,原告出具的2016年8月的《借条》不实,二人仅系介绍人和开车的服务人,而非担保人,《借条》上介绍人处“罗孝治”及“刘棒利”的签名非本人所为。被告刘春峰、被告罗孝治、被告刘棒利无证据出示。本院对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客观合法,与案件相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春峰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100000元的年利息为20000元,并向原告立《借条》1份,原告于当日将借款100000元支付给被告刘春峰。2016年8月20日对上述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被告刘春峰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陈文合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正〈14万元正〉〈今底20000元正贰万正〉,借款人刘春峰,刘春峰身份证号及电话号,2016.8.20,介绍人“罗考治”、“刘棒利”。法庭审理中,原告述称,借款过程中,罗孝治及刘棒利没说过刘春峰的借款由他们保证偿还之类的话。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刘春峰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春峰应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借款140000元的利息,利率以按双方约定的计息方式换算后的年利率20%为准。本案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罗孝治及被告刘棒利系借款的担保人,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文合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二、被告刘春峰按年利率20%标准向原告陈文合支付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借款140000元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文合请求被告罗孝治、被告刘棒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被告刘春峰负担1786元,原告负担164元,其余19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耀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