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7民督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李宝良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李宝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7民督4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黑龙江省富裕县。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李宝良,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述称:2014年1月9日,被申请人李宝良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处贷款本金8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4.58%,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李宝良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8,909.06元。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宝良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8,909.06元。案件受理费508.00元,由被申请人李宝良负担。被申请人如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