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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树泉、宋立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泉,宋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树泉,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宋立卫,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县。本院在执行杨树泉与宋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宋立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向杨树泉偿还借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宋立卫未履行/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立卫存款8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