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树泉、宋立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泉,宋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树泉,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宋立卫,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县。本院在执行杨树泉与宋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宋立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向杨树泉偿还借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宋立卫未履行/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立卫存款8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