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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58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6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宋良超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4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6月19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已经将罚金3000元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6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郭某某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张晗露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