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磊、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磊,郭华,刘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磊,女,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教师,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郭华,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桂英,女,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唐磊与被执行人郭华、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752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璞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