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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211号申请人: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解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涛,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霍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司负担。审判员  谷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齐花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