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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翟登林、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桂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登林,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桂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翟登林,男,1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桂林村村民。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桂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桂林村。负责人:仇鹏,系该村村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翟登林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桂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090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岱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