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3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朔县振阳装饰材料店、黄日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振阳装饰材料店,黄日亮,齐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3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朔县振阳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田家河阳普公路书童国际苑**幢。经营者莫维萍,女,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黄日亮,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齐永祥,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朔县振阳装饰材料店、黄日亮与被执行人齐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阳朔县振阳装饰材料店、黄日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