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亮与王中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亮,王中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915号之一原告:谢亮,男,汉族,1983年1月3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罗竹琅,女,汉族,1984年1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被告:王中举,男,汉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周召平,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亮与被告王中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谢亮于2O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中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亮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中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亮承担。审 判 长 冉孟云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