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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亮与王中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亮,王中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915号之一原告:谢亮,男,汉族,1983年1月3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罗竹琅,女,汉族,1984年1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被告:王中举,男,汉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周召平,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亮与被告王中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谢亮于2O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中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亮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中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亮承担。审 判 长  冉孟云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