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开青与王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青,王文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494号原告:李开青,男,汉族,1968年9月9日生,住淮滨县。被告:王文敏(曾用名朱长群),女,1980年7月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李开青诉被告王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告王文敏发起诉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通知其到庭开庭,联系不到被告王文敏。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无法联系到被告,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开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退还给原告李开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勃人民陪审员 臧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永伟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