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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1567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与象山县绿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象山县绿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567号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93838304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吴洲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黄亚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象山县绿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0679-8,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林海明。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绿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