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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1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小红与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红,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025号之二原告:何小红,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0层6号。法定代表人:龙明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万义,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43号米兰苑翠竹阁202、203室。法定代表人:彭超坦,系公司经理。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主楼17层。负责人:吴昊。原告何小红与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遵义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何小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保全申请费1438元,由原告何小红负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羽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