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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877号原告: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福星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复勋,总经理。被告: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经济开发区津市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元,由原告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志华审判员  张艳侠审判员  朱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信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