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欧阳桂红、方双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桂红,方双印,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8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桂红,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方双印,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作明。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欧阳桂红、方双印申请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申请人欧阳桂红、方双印办理房产证,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