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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姚忠波、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忠波,程艳丽,杨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忠波,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执行人:程艳丽,女,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杨天军,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姚忠波与被执行人杨天军、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忠波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偿还姚忠波借款599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103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20元、申请执行费85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天军、程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7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天军、程艳丽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程艳丽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六堰社区广东路面积为115.7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30113891)。2017年6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天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的迷你牌小型汽车一台、车牌号为鄂C×××××的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台的转让、抵押手续。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杨天军、程艳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月13日,本院向银行、证券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程艳丽无证券、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天军无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20日,本院向十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天军、程艳丽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杨天军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程艳丽虽有一套面积为115.74平方米的房屋,但该房屋已向银行设定抵押登记,抵押金额60万元,故目前拍卖处置该房屋变现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姚忠波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2017年5月24日上午,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杨天军、程艳丽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姚忠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喻平审 判 员  张磊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