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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景英与宋海娟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景英,宋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特17号申请人:李景英,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宋海娟,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李景英与被申请人宋海娟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申请人李景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景英撤回申请。审判员  冯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