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保龙强奸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58号赵顺喜:你为被告人赵保龙犯强奸罪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刑初75号判决及本院(2016)豫13刑终36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保龙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保龙没有实施判决书认定的强奸犯罪,应当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后认为:赵保龙奸淫幼女郝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时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因此原审判决对其从重处罚亦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赵保龙奸淫幼女郝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时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因此原审判决对其从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经查:赵保龙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判决以强奸罪对赵保龙定罪处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