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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金晓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金晓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093号原告: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号国际大厦1606-1608室。法定代表人:苏宜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晓筠。原告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晓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信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彬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