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张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7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375377。负责人:高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渝0113民初11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59555.89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九龙坡区XXX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3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雨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