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诗禹与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诗禹,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3235号原告:肖诗禹,男,生于1972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根军,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办事处镇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2672866A。法定代表人:冉大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肖诗禹与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邹道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诗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根军,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大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诗禹诉称,2015年,我多次给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稻谷,2016年7月18日,我与被告结算,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欠我稻谷款73082元,并给我出具欠条一张,经我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我的稻谷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我的稻谷款73082元。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司收购原告肖诗禹稻谷属实,欠原告稻谷款以欠条为准,我司需要在外收款来支付原告,希望原告给我司一定的时间来偿还欠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肖诗禹先后几次给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稻谷,2016年7月18日,原告肖诗禹与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肖诗禹稻谷款73082元,并给原告肖诗禹出具欠稻谷款73082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肖诗禹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肖诗禹的稻谷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材料、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肖诗禹向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稻谷,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肖诗禹按照约定给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稻谷,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肖诗禹的稻谷款。经双方结算,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原告肖诗禹稻谷款73082元,经原告催收,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该稻谷款与原告肖诗禹。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给付原告肖诗禹稻谷款的义务,由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原告肖诗禹要求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稻谷款73082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诗禹稻谷款730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重庆市开县钦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内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权利人自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