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谢直万与杨忠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直万,杨忠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3220号原告谢直万,男,生于1953年10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清松,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忠云,男,生于1966年9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谢直万诉被告杨忠云,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由审判员张小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谢直万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谢直万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先银、罗清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忠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直万诉称,被告杨忠云以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梁平区福禄镇畅通工程,原告为其提供劳务,被告杨忠云出具欠条,欠原告谢直万劳务费465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忠云支付原告谢直万劳务费465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忠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福禄镇通村畅通工程,后将该工程通过内包的形式发包给被告杨忠云,在该工程中,被告杨忠云雇请原��谢直万为其提供运输混凝土劳务,2014年4月6日,被告杨忠云为原告谢直万出具欠条,载明:欠运费4659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杨忠云支付原告劳务费465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梁平区蟠龙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福禄镇人民政府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谢直万为被告杨忠云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杨忠云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杨忠云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尚欠原告劳务费4659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费4659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忠云支付原告谢直万劳务费4659���,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忠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