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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农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乜学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三堤村西北。法定代表人:石同磊,该公司经理。邯郸市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4)邯仲调字第1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全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