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邸淑丽与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淑丽,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204民初1758号原告:邸淑丽,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茂润,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男,1950年6月11日出生,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越山路太平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王兴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贞发,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邸淑丽与被告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淑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700元,护理费5679.48元,交通费50元;2、判决被告支付误工费21573.54元,财产损失2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9日上午8时,邸淑丽乘坐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营的809线公交车去中东购物中心,途径吉林市北山公园门口处时,司机因紧急情况突然急刹车,导致邸淑丽身体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邸淑丽医疗终结后,来院告诉,请求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其进行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邸淑丽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女士挎包)损失等费用人民币28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二、原告邸淑丽放弃对被告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邸淑丽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鞠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