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廷国与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国,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26行初8号原告:吴廷国,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良珍,女,汉族,1950年1月16日出生,农民,住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柱,兴山县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山县黄粮镇黄粮坪村委会一组。法定代表人:熊嵬,该镇镇长。出庭负责人:胡家更,男,该镇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国诉被告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廷国对被告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黄信字【2017】1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提起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了黄政文【2017】26号《关于甘良珍与王辉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现原告吴廷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廷国撤回对被告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廷国负担。审 判 长 袁作枝审 判 员 高春兰人民陪审员 邹学艳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巧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