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东曙与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东曙,王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2406号原告:鲍东曙,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告:王国华,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鲍东曙诉被告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应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被告签具的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王国华(身份证号)历年多次向鲍世畸借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约定年息为10%。本人已于2014年6月份归还本金2万,至今尚欠本金计8万元(80000元)。现因鲍世畸已经去世,本人承诺将前述债务向鲍世畸儿子鲍东曙归还,于2015年12月份前一次性还清前述全部债务。如未按期归还的,则自逾期之日起鲍东曙有权要求本人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付利息。2015年2月18日。”该借条中另由鲍东曙母亲张秀珍写明“同意”并签字。原告陈述原告父亲鲍世畸和被告都在园林管理局工作,双方关系较好,被告以搞工程需要或者家中急用为由向鲍世畸借款累计10万元,但仅归还了本金2万元。鲍世畸去世后,原告向被告讨要债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本案的借条,并将原借条收回。经本院向张秀珍询问,其陈述本案的借款10万元系分三笔借出,第一笔3万元是在十几年前被告说因造房子需要向鲍世畸借款;第二笔是被告于2013年2月8日以付工人工资名义向鲍世畸借款,说好是在2013年5月归还;第三笔2万元出借情况不清楚。上述款项均系现金交付。张秀珍对于本案债权由原告继承没有异议。另查明,鲍世畸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即原告鲍东曙以及配偶张秀珍。本院认为,根据借条载明的内容结合原告陈述,可认定鲍世畸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鲍世畸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借条中明确本案中鲍世畸对被告享有的债权由原告继承,而另一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张秀珍亦予以认可,故原告主体适格。现借款已逾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借条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借条中被告所承诺的还款期限“2015年12月份前”按文义解释既可以解释为2015年12月初,亦可以解释为2015年12月底,本院按照后一种解释即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华归还原告鲍东曙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鲍东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敏敏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