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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俊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俊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427号罪犯方俊坚(外号“十三”)。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俊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方俊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3月15日,罪犯方俊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6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俊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俊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