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鑫晟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启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鑫晟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启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12号应用企业大楼B座310号。法定代表人:罗艳。被执行人:江门市启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郡村海滩围工业区41号。法定代表人:林耀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启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文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