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1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楼一寅与薛海忠、吴玉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一寅,薛海忠,吴玉珍,薛佳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一寅,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薛海忠,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吴玉珍,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薛佳翔,男,200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楼一寅与被告薛海忠、吴玉珍、薛佳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一寅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薛海忠、吴玉珍、薛佳翔在还清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支行借款本息的前提下,涤除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支行设定在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的抵押权,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义务人薛海忠、吴玉珍、薛佳翔按125万元的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其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义务人薛海忠、吴玉珍、薛佳翔支付欠款人民币2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薛海忠、吴玉珍、薛佳翔的户籍地均在浙江省瑞安市,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薛海忠、吴玉珍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账户余额合计人民币353.8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13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鹤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