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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罗健华与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健华,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860号之一原告:罗健华,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王江,男,1971年5月20日,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健华诉被告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健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健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健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罗健华负担。审 判 长  代 霞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人民陪审员  刘华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