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祖红与被执行人陈文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红,陈文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陈祖红,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134号,公民省份证号码:432427196209153341。被执行人陈文增,男,1969年11月27号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10组,公民省份证号码:432427196911273511。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祖红与被执行人陈文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文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祖红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陈祖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祖红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9660.9元及相应利息,在本次执行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志 辉审判员 钟 建 平审判员 晏 耀 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葛健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