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立干与何荣莲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立干,何荣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61号申请人徐立干,男,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何荣莲,女,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徐立干与被申请人何荣莲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荣莲在灌云县人民法院账户享有到期应分配债权356132元中的28万元采取冻结保全,保全金额为2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徐建波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新建路4号(房产证号: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荣莲在灌云县人民法院账户享有到期应分配债权356132元中的28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二、查封担保人徐建波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新建路4号(房产证号:灌房权证)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潘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