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景东诉被告李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景东,李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930号原告魏景东,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辽河油田通讯公司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李树龙,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打工人员,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景东诉被告李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