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