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宝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宝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972号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明,男,公司主管。委托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柱,男,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