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倩倩与孙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倩,孙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583号原告:张倩倩,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孙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张倩倩与被告孙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张倩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倩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倩倩负担(已付)。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