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付金兵、姜桂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兵,姜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5号申请执行人付金兵,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姜桂龙,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付金兵与姜桂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姜桂龙应向付金兵支付工资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1000元,尚有工资9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姜桂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善湖审 判 员  宋玉刚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