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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驰越、贺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驰越,贺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赵驰越,男,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贺旭东,男,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赵驰越与被执行人贺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驰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贺旭东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6月22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6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