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小文与被执行人陈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文,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袁小文,女,生于1986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陈冲,男,生于1985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冲向申请执行人袁小文支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冲已向申请执行人袁小文支付了案款7466元,剩余案款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冲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小文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可执行并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敬洪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