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建龙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建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建龙,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1日移交富县公安局。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审理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建龙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陕06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建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袁建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原审被告人袁建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袁建龙伙同张二龙(已判决)、任星星(已判决)、安东生(已判决)组织五、六名参赌人员先后在富县张家湾等地,以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赌博三次。经事前协商,由张二龙提供赌博资金,被告人袁建龙和安东生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任星星具体负责组织、记账、抽取渔利,被告人袁建龙、安东生抽取获取渔利的20%,剩余的除过组织赌博的开销后,由被告人张二龙与任星星平分。三次赌博,共计获取渔利五万五千余元。被告人袁建龙三次共分得一万元。任星星分给安东生一万余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建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赌博中抽头渔利,共获取渔利5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赌博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袁建龙参与预谋,积极组织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袁建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袁建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人袁建龙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袁建龙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25日至27日张家湾派出所接110指令,富县采油厂党某某伙同同事、任星星、安东生等人在张家湾和尚塬行政村秦直道商务宾馆208房间,用麻将以“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被告人袁建龙供述,他一共参与组织了3次赌博。三次都是以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赌博的。他和安东生、任星星商量好,任星星负责出钱(钱是张二龙提供的)、他和安东生负责联系人来赌博,任星星每次给他和安东生从总获利中抽成,剩下的利润任星星和张二龙他俩平分。三次赌博是2016年3月25日、26日、27日晚,在张家湾和尚塬“秦直道商务宾馆”208房间。参与赌博的人有张二龙、党小峰、安东生、杨东城、高海成、周刚、陈建文等人。三次任星星共抽取渔利五六万元,每次结束后按获利的百分之二十给他和安东生抽的钱,第一次给了他两千,第二次给他三千,第三次给他五千,总共一万元。3、证人党某某证明,2016年3月25至27日,在张家湾秦直道商务宾馆208房间,任星星组织以推对子的方式赌博,他们以同样的方式三天赌博三次。第一次赌博有他、袁建龙、安东生、任星星的朋友,他输了2.3万;第二次赌博有他、袁建龙、安东生、还有个不认识的男的;第三次赌博有他、袁建龙、安东生、高海成还有四个不认识的。3次赌博是任星星组织,任星星放钱,任星星抽水子钱。任明军给记账。他一次去是袁建龙叫的,后头是任星星叫的。4、证人白某某证明,2016年6月份的一天,在秦直道商务宾馆208房间赌博,是任星星组织的,其放板,袁建龙叫的他。参与赌博推对子的有他和袁建龙、安东生、党某某,最后来了个他不认识的人。玩时任星星给他们每人2000元。当晚,他还了任星星的2000元,还赢1400多元。每出1个对子任星星抽100元,庄家赢了任星星抽200元,若庄家输了,抽最后一把庄家赔给赢家的钱。押100赢100,出对子翻倍就是赢200。5、证人张某某证明,2016年4月份的一天,他到秦直道商务宾馆208房间,见袁建龙、周飞、高海成、党某某、安东生推对子赌博。他要走时,任星星不让走,他就玩了会游戏睡着了。第二天,任星星给他2万元,让给张二龙汇了1万元,再把1万元给其换成10元、20元票面的。任星星在他宾馆开两间房,206和303,他们住了4天,他收了700元钱。他知道他们在他宾馆赌博。2016年5月7日,他多次给安东生打电话问看钱弄好了么,到17时12份,他给张二龙打过电话问:你担保的安东生的钱,都超了几天了,现在没反应。6、证人张二龙、任星星证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任星星就提议让安东生、袁建龙他们责联系人,台费利润给他们每人抽20%,他俩同意后。任星星就联系张二龙说了这个事,并说他们两人是他公司的,放出的账有他们保着,台费利润给他们每人抽20%,剩下的钱跑过开销,他两人平分。说好后大约三天左右,安东生和袁建龙说人联系好了,任星星给张二龙打了电话,张二龙带着任明军到和尚塬,给了任星星3万元,并安排任明军到场子上给他记账。然后到“秦直道商务酒店”二楼208房间,参与赌博的有党某某、白某某、杨东城、安东生、袁建龙,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玩到一半时,张二龙来又和这些人一起赌。赌完后就各自散了。这次他们获利1万多,给安东生、袁建龙每人分了2000元。剩下的任星星和张二龙平分,不给任明军分钱。第二天,还是在“秦直道商务酒店”二楼208房间,张二龙给了任星星2.5万元,参与赌博的有张二龙、党某某、陈建文(张建文)、杨东城、高海成、周飞、安东生、袁建龙,还有高海城叫来的两个娃,还是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任明军负责记账,这次他们获利1.5万元,安东生、袁建龙联系的人,任星星给每人分了3000元左右。剩下的任星星和张二龙平分,不给任明军分钱。又过了一天,他们还是在“秦直道商务酒店”二楼208房间,参与赌博的有张二龙、党某某、杨东城、高海成、李满强、杨双斌、安东生、袁建龙,还有三个人事高海成带来的,任明军负责记账、还是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这次他们获利3万元左右,安东生、袁建龙联系的人,每人分了6000元左右,杨双斌也联系人给分了2000元。剩下的任星星和张二龙平分,不给任明军分钱。以上3次赌博宾馆房费是任星星付的,用袁建龙身份证登记的。还有这次周刚放风,任星星当时给了周刚300元。7、证人安东生证明,任星星提议他投资一半,他和袁建龙投资一半,赌博中抽头渔利后他占一半,给他和袁建龙分一半,实际上他和袁建龙,没有投资钱。在秦直道商务宾馆参赌时,第1次任星星给他和袁建龙每人分了2000元,第2次任星星给他两每人分了3000元左右,第三系任星星给他两每人分了五、六千元。最后两次没给他分钱。赌博是任星星组织、张二龙主谋,他联系人,进场人不装钱,只有任星星拿钱。庄家赢一牌,任星星抽200元、输了给100元,谁出对子给任星星100元。25日、26日、27日这3次赌博是在和尚塬秦直道商务宾馆,3月25日,他联系了高海成、杨东成、白小天、周刚到张海兵商务宾馆推对子,去了还有党某某、袁建龙,26日有任星星、张二龙,他联系了高海成、杨东成、白小天、周刚到宾馆,之后又来了袁建龙、党某某、李满强和一个青年;27日有的人都是26日晚上的人。8、辨认笔录以及案件照片证实,同案犯任星星指认张家湾镇“秦直道宾馆”内的8208房间、8808房间是他伙同张二龙、任明军、袁建龙等人组织他人赌博的现场。参赌人员张某某对组织赌博人员袁建龙进行辨认。9、宾馆住宿登记证明,2016年3月25日至27日,任星星在秦直道商务宾馆登记住宿。10、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袁建龙批捕在逃,2016年12月10日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11、户籍证明,被告人袁建龙,男,生于1970年4月10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建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赌博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袁建龙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了袁建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守岐审判员 黄延峰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