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子江与被执行人童华钦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江,童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杨子江,男,生于194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童华钦,男,生于1966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杨子江与童华钦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童华钦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申请执行人杨子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净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