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崔虎哲与陈卫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虎哲,陈卫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410号原告:崔虎哲,男,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国,男,住珲春市。被告:陈卫明,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崔虎哲与被告陈卫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崔虎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虎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虎哲负担。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