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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崔虎哲与陈卫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虎哲,陈卫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410号原告:崔虎哲,男,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国,男,住珲春市。被告:陈卫明,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崔虎哲与被告陈卫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崔虎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虎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虎哲负担。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