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永仙与上海治和贸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仙,王述其,上海治和贸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814号原告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支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林,律师。被告卢子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卢子达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原告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 翔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霖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