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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钟茹红与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茹红,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633号原告钟茹红,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20号。法定代表人蔡春梅,总经理。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沿江东路6号长鸿花园华景苑三楼。法定代表人蔡春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茹红诉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茹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茹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自负。审 判 员  刘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棵书 记 员  马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