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小停与雷小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停,雷小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1252号原告:雷小停,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雷小孬,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雷小停与被告雷小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2、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在原告处借款280000元,利息按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等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借款之日起,按约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雷小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借款之日起,按约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凡坤审 判 员 田继生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