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8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张兴兴、刘勇、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张兴兴,刘勇,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东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晁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兴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兴兴、刘勇、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汤民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集威二〇一七年六年一日书记员  李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