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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6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伟与赵百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赵百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2971号原告徐伟,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自2015年12月30日至今拘押于鹤壁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张欢,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徐伟之妻,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赵百岳,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范淑芳,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道好,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徐伟与被告赵百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徐伟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赵百岳,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赵百岳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双方合伙经营的三联威泰门市部在北京市大兴区,徐伟亦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 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雅清 来源:百度搜索“”